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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基础上,进一步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,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,以实现互利共赢,共同发展。
具体措施包括:一是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,并实施第三步正常降税。财政部表示,降税后,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,相对于最惠国税率,平均优惠幅度约80%;
二是继续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-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,并实施第四步全面降税。降税后,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78个,平均优惠幅度超过80%;
三是继续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-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,并实施第三步全面降税。降税后,协定税率低于相应最惠国税率的税目有6191个,平均优惠幅度约37%;
四是继续对原产新西兰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-新西兰贸易协定税率,并实施第二步降税。降税后,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89个,平均优惠幅度超过40%;
五是继续对原产于韩国、印度、斯里兰卡、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实施“亚太贸易协定”协定税率,其中个别税目商品的适用税率进一步下调,平均优惠幅度约23%;
六是继续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实施零关税,根据目前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情况,2009年1月1日起以零关税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税目数将分别达到1539个和681个;
七是根据中国-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,自2009年1月1日起,我国将首次对原产于新加坡的部分商品实施降税。与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相比(新加坡同时是东盟成员国),我国有708个税目对新加坡加速降税,其余税目与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降税幅度保持一致。降税后,实施中国-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税目有2739个,平均优惠幅度约75%。
此外,财政部表示,2009年我国还将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、苏丹等非洲31国、也门等6国,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,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行零税率,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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